2020年2月29日,国家发改委、能源局联合印发《省级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编制大纲》(简称大纲),大纲提到,关于可再生能源发电消纳量计算的方法为:
1、通过市场购买的可再生能源电量。
(1)省级电网企业和省属地方电网企业全额保障性收购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对经营区内各承担责任权重的市场主体进行分配,按分配电量计入各市场主体的消纳量。
(2)电力市场交易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按交易结算电量计入市场主体的消纳量。
2、自发自用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按电网企业计量的自发自用电量(或经有关能源主管部门或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认可),全部计入自发自用市场主体的消纳量。
3、补充(替代)方式完成消纳量。从其他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购买的消纳量或购买绿证折算的消纳量计入购买方的消纳量。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售出或已转让的消纳量,以及出售绿证对应的消纳量,不再计入该市场主体的消纳量。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免于消纳责任权重考核的农业用电或专用计量的供暖电量对应的消纳量不能用于交易或转 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