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大气十条”之后,2018年,国务院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要求经过3年努力,明显减少重污染天数,明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明显增强人民的蓝天幸福感。
2020年,三年蓝天保卫战即将收官,各地坚决打赢此战。作为大气污染防治的任务之一,清洁供热改造工作成效对打赢蓝天保卫战至关重要,在多个地方于2020年开始最新施行的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清洁供热相关工作被重点强调。
《沈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供热专项规划或者热电发展规划,鼓励大型热电联产项目和大型区域热源项目建设,推进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
集中供热管网未覆盖的区域,应当因地制宜优先选用清洁能源供热。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民用散煤替代和补贴政策,推广使用太阳能、风能、电能、燃气、沼气、地热能等清洁能源。
《鞍山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推广使用洁净型煤、优质煤炭,限制销售、使用高灰分、高硫分散煤;推广使用民用清洁燃烧炉具,淘汰低效直燃式高污染炉具;推广使用太阳能、风能、电能、燃气、沼气、地热能等清洁能源。
加强农作物秸秆、沼气等生物质能综合利用,推进农村清洁能源的替代和开发利用,推广使用新型外墙保温节能材料,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老旧供热管网改造。
《宝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市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在燃煤供热地区,推进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拆除。
鼓励使用地热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加快农作物秸秆能源化进程,推进农村清洁能源的替代和开发利用。
《咸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化热源规划布局,逐步扩大城乡集中供热范围;新增供热全部使用清洁能源,优先发展分布式清洁能源供暖。
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拆除。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用散煤管理,禁止销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质量标准的煤炭。推进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商业活动燃煤(薪)的清洁能源改造,采取以电代煤、以气代煤,以及地热能、生物质能、风能和太阳能等清洁能源替代。
《铜川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优化热源点规划布局,推动热电联产富余热能覆盖范围合理延伸;新增供热全部使用清洁能源,优先发展分布式清洁能源集中供暖。
《南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煤炭燃用单位应当采用先进洁净煤燃烧技术,提高煤炭利用效率,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
在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提供饮食、洗浴、住宿等服务的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制定激励政策,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工业原料化和食用菌基料化开发,逐步实现秸秆综合利用。
《临汾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市区建成区、县城和城乡结合部应当推广清洁取暖,优先利用太阳能、余热、余压、地热等清洁能源供暖,逐步替代污染低效的能源消费方式。
农村地区应当因地制宜、有序推进煤改电、煤改气、生物质能、沼气等清洁取暖工程,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发展集中供暖。
《日照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调整能源结构,做好电力、天然气管网规划,积极推进气代煤、电代煤工作,推广清洁能源使用。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锅炉、窑炉整治计划,淘汰、拆除整治计划规定的直接燃煤、重油、渣油和直接燃用生物质的小锅炉、小型窑炉等设施。
《齐齐哈尔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市、县(市)人民政府和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富拉尔基区、昂昂溪区、碾子山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发展编修供热规划,合理规划建设生物质热电联产工程,调整优化供热布局。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鼓励工业园区实施煤改气或者可再生能源替代化石能源,推进余热余压梯级利用,建设生产用热热源以及热网,推广集中供热和制冷,淘汰分散锅炉。